许彩琴、吴江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1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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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1867号案件名称
许彩琴、吴江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许彩琴;吴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1867号原告:许彩琴,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吴江,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新疆哈密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彩琴与被告吴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彩琴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告吴江现下落不明,故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彩琴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彩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许彩琴负担。审判长 杜静遥人民陪审员郭志锐人民陪审员魏登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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