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昌海与邓小明、王来方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恢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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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11执恢639号案件名称
胡昌海与邓小明、王来方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胡昌海;邓小明;王来方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11执恢639号申请执行人:胡昌海。被执行人:邓小明。被执行人:王来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昌海与被执行人邓小明、王来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1、银行存款:本院多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仅有零星存款,本案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1元,但不能满足全部执行标的。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有可供执行财产。5、不动产: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 连审判员 闫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传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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