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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昌海与邓小明、王来方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恢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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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811执恢639号
  • 案件名称

    胡昌海与邓小明、王来方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胡昌海;邓小明;王来方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11执恢639号申请执行人:胡昌海。被执行人:邓小明。被执行人:王来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昌海与被执行人邓小明、王来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1、银行存款:本院多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仅有零星存款,本案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1元,但不能满足全部执行标的。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有可供执行财产。5、不动产: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 连审判员  闫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传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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