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自然资源局、胡成民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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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797号案件名称
资兴市自然资源局、胡成民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资兴市自然资源局;胡成民;樊孝坤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797号申请执行人:资兴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法定代表人:唐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胡成民,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樊孝坤,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执行人资兴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胡成民、樊孝坤行政强制执行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81行审4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定,胡成民、樊孝坤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交出位于资兴市的宅基地,并自行拆除土地上建筑面积为365.03平方米的房屋等建筑物。因胡成民、樊孝坤未能按期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资兴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资兴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暂缓强制拆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湘1081行审4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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