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为光、艾克拜尔阿合买提等阿依古力阿西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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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965号案件名称
杨为光、艾克拜尔阿合买提等阿依古力阿西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杨为光;艾克拜尔阿合买提;阿依古力阿西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965号申请执行人:杨为光,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市汇园家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艾克拜尔阿合买提,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西部钻探钻井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阿依古力阿西木,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克拉玛依广陆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为光与被执行人艾克拜尔阿合买提、阿依古力阿西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3民初19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艾克拜尔阿合买提、阿依古力阿西木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杨为光支付59974.98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800.00元。 执行过程中,已到位5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8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款1974.98元。本院向被执行人艾克拜尔阿合买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艾克拜尔阿合买提在西部钻探克拉玛依钻井公司有固定工资收入,自2021年10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艾克拜尔阿合买提工资中扣留2000元,直至扣足8000元为止;上述扣款每月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杨为光银行账户内。 本院认为,因本执行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杨为光同意终结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9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审判员 孙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新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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