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张立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4民初3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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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民初3854号案件名称
张鹏、张立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鹏;张立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4民初3854号原告:张鹏,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张立平,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张鹏诉张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鹏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玲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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