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山东海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10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1007号案件名称
朱永、山东海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朱永;山东海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朱永,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住址: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海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6165811D,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95号钻石商务大厦10C。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永诉山东海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与朱永电话联系并做了询问笔录,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据朱永说被执行人公司已经停业了不再经营,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查封了被执行人公司的基本户,并上限制高消费后,本案件做终结执行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执行,待有明确线索,随时与执行局联系,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依法作出终结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0303执1007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山东海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被查封的账户具备处置条件时,或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 丽审判员 赵玉新审判员 李永梅二0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雨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梁辉、马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10执恢3号之三 下一篇 汤成亮、胡姗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1执24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