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辉、马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10执恢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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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执恢3号之三案件名称
梁辉、马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梁辉;马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10执恢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梁辉,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七团畜牧科科员,住新疆北屯市。被执行人:马军,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北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辉与被执行人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额1007080元,执行费12470.8元,已执行到位标的额6365.9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1000714.0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并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兵10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徐 雷审 判 员 聂真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濮炎勇书 记 员 赵艳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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