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4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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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428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学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学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428号之一被执行人:刘学,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学附加罚金刑一案中,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学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00元,但被执行人刘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学在XXX有住房公积金44,851.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学在XXX的住房公积金44,851.8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蒋宪军审 判 员 文剑乃审 判 员 李 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邹慧君书 记 员 张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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