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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焕志、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2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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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2027号
  • 案件名称

    王焕志、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焕志;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2027号原告:王焕志,男,汉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被告: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北万合新城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于文涛,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焕志诉被告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焕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焕志承担。审判员  房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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