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焕志、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2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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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2027号案件名称
王焕志、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焕志;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2027号原告:王焕志,男,汉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被告: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北万合新城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于文涛,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焕志诉被告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焕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焕志承担。审判员 房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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