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玉洁、保定市金庚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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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868号案件名称
石玉洁、保定市金庚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石玉洁;保定市金庚投资有限公司;李美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868号申请执行人石玉洁,女,汉族,1987年8月21日出生,住保定市满城区。被执行人保定市金庚投资有限公司,住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555号。法定代表人:英思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美玲,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石玉洁与保定市金庚投资有限公司、李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20)冀0606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定市金庚投资有限公司、李美玲给付169980元,执行费2450元,诉讼费1773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保定市金庚投资有限公司、李美玲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全部银行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单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保定金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英思明、李美玲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5、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其邻居反映:被执行人不在此办公,不在此居住。6、本案标的款169980元,执行费2450元,诉讼费1773元,执行到位60117.75元。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石玉洁,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人表示不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不同意在约谈笔录上签字。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健健审判员 贾 旭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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