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匡家彩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知民初4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知民初406号案件名称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匡家彩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匡家彩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406号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826号。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继平,浙江无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钦康,浙江无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家彩,女,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淘宝网络平台pb女装代购店经营者,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匡家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本案开庭前,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张艳婷书 记 员 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施某、施健勇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85执1431号 下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潘继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3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