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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施健勇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85执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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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1431号
  • 案件名称

    施某、施健勇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施某;施健勇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施某。被执行人:施健勇。本院在执行施某与施健勇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1、2021年4月2日经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财产;2、2021年9月16日经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财产。3、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5、2021年9月16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785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明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 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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