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杨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3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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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3029号案件名称
杨军、杨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军;杨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纪修社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3029号原告:纪修社,男,1972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周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凤敏,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军,男,1986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被告:杨钊,男,1984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负责人:梁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纪修社与被告杨军、杨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纪修社于20218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修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修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修社负担。 审 判 员 郑 颖 乔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付 佳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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