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星星、阳丽菲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8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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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8053号案件名称
徐星星、阳丽菲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徐星星;阳丽菲案件缘由
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8053号原告:徐星星,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湖南坤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璋,湖南坤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阳丽菲,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强,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星星诉被告阳丽菲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徐星星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星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星星负担。审判员 陈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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