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秀、赵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2民初2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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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2民初2047号案件名称
罗文秀、赵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罗文秀;赵龙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2民初2047号原告:罗文秀,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赵龙,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原告罗文秀与被告赵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罗文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文秀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颖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荣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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