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艳、李乃臣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恢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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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恢462号案件名称
吴春艳、李乃臣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吴春艳;李乃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恢462号申请执行人:吴春艳,女,43岁。被执行人:李乃臣,男,58岁。本院在执行吴艳春与李乃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乃臣名下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乃臣名下的坐落在集贤县福利镇花园小区3号楼*单元***室西门[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18)集贤县不动产权第000****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37平方米;二、查封被执行人李乃臣名下的坐落在集贤县福利镇商贸城东城*层**号[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18)集贤县不动产权第000****号)]商服房屋,建筑面积为23平方米;三、以上房屋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姜 相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明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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