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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艳、李乃臣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恢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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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恢462号
  • 案件名称

    吴春艳、李乃臣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吴春艳;李乃臣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恢462号申请执行人:吴春艳,女,43岁。被执行人:李乃臣,男,58岁。本院在执行吴艳春与李乃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乃臣名下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乃臣名下的坐落在集贤县福利镇花园小区3号楼*单元***室西门[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18)集贤县不动产权第000****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37平方米;二、查封被执行人李乃臣名下的坐落在集贤县福利镇商贸城东城*层**号[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18)集贤县不动产权第000****号)]商服房屋,建筑面积为23平方米;三、以上房屋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姜 相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明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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