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对庆、华卫军等郭彦红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01执保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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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01执保1089号案件名称
何对庆、华卫军等郭彦红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何对庆;华卫军;郭彦红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701执保1089号 申请人:何对庆,男,1970年3月5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被申请人:华卫军,男,1974年4月26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顾里木图路街道西郊社区。 被申请人:郭彦红,女,1977年12月22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顾里木图路街道西郊社区。 申请人何对庆与被申请人华卫军、郭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对庆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华卫军、郭彦红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存款350000元或等值房产、机动车辆予以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华卫军、郭彦红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存款350000元、被申请人华卫军名下×××号车辆、被申请人华卫军、郭彦红名下位于博乐市机关事务局2号住宅楼(J2-2-73-2)2幢3单元302室,产权证号:2XXXX、2012-00012387(保全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留置、转让)予以保全。 二、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道朱力加尼丁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 书记员 莫日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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