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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初飞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2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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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2040号
  • 案件名称

    邓初飞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邓初飞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2040号移送庭室: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邓初飞,住湖南省。被执行人邓初飞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8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被执行人邓初飞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继续追缴。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作出如下执行行为:一、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邓初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邓初飞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工商、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依法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被执行人未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收益类保险;四、本院依法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五、本院依法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初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执行标的4500元,已执0元,尚未执行45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湘0281执204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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