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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良文刑罚与执行变更监督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监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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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刑更监6号
  • 案件名称

    舒良文刑罚与执行变更监督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舒良文
  • 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监6号罪犯舒良文,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湖南省常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系累犯,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二监区服刑。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湘06刑更90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舒良文减刑6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岳阳监狱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减刑裁定建议书》,建议撤销本院(2018)湘06刑更904号对罪犯舒良文减刑6个月的刑事裁定。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司法部2014年10月11日司法部令第130号修订发布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岳阳监狱在对罪犯舒良文启动提请减刑程序和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后,应当报送其计分考核材料、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以证明舒良文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否符合减刑条件。但岳阳监狱二监区在罪犯舒良文严重违反监规被扣分后,始终未向岳阳监狱刑罚执行科通报,也未如实向驻狱检察机关和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罪犯舒良文在提请减刑期间严重违反监规的证明材料,导致舒良文顺利通过审查后被裁定减刑,显属违法行为,应予纠正。建议岳阳监狱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罪犯舒良文2018年8月31日的减刑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舒良文曾于2018年6月被岳阳监狱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刑,案件于2018年7月5日移送至荆剑检察院征求意见后,罪犯舒良文于2018年7月9日因琐事殴打同监区罪犯胡先金,属严重违反监规被扣除考核分100分。由于在(2018)湘06刑更90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湖南省岳阳监狱未将相关情况向本院及时通报,本院遂作出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本院认为,罪犯舒良文在呈报减刑期间有重大违反监规行为,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8年8月31日(2018)湘06刑更904号对罪犯舒良文减刑的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李峥嵘审判员 杨 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 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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