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宏、詹俊梅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8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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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8021号案件名称
方志宏、詹俊梅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方志宏;詹俊梅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8021号申请执行人:方志宏,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詹俊梅,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依据(2021)津0116民初8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志宏与被执行人詹俊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4492元,执行费117元。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5月11日、5月12日、6月17日、7月1日、7月19日、8月17日、9月2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登记信息,无大额存款、无有价证券;3、于2021年5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少量;2021年9月2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同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方志宏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询问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21年9月26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告诉其案件执行情况,认可法院调查材料,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华为审判员 高俊利审判员 于康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运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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