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李海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02执2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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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02执2497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李海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李海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02执249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项目2号楼。主要负责人:王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海燕,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原四方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李海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2、2021年7月21日、2021年9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21年8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4、2021年9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费晓娥审判员 张 林审判员 曹榕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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