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60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6044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敬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6044号原告: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朝阳世纪城3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叶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伟,女,该公司中心主任。 被告:王敬,女,1993年12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艳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彩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威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朱传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4120号 下一篇 刘正湘、周光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322民初3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