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1、达某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1民初50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521民初5025号案件名称
孟某1、达某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孟某1;达某;孟某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1民初5025号原告:孟某1,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达某,女,1955年1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孟某2,男,1979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孟某1、达某与被告孟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孟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二原告生活费每人每月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因年岁已高丧失劳动能力,身体不好常年有病,被告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孟某1、达某提供的被告孟某2的住址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布斯嘎查牧原七厂,经本院送达,被告孟某2不在该地址居住。原告孟某1不能提供被告孟某2的准确送达住址,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某1、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桂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白 磊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阳晟乔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凯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9598号 下一篇 杜强、冯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1229号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