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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彭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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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673号
  • 案件名称

    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彭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彭波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673号原告: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3217558308387,住所地双峰县永丰街道富厚路**。法定代表人:赵文平,系该服务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特别授权),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波,男,1978年5月18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原告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被告彭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朱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春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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