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彭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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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673号案件名称
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彭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彭波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673号原告: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3217558308387,住所地双峰县永丰街道富厚路**。法定代表人:赵文平,系该服务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特别授权),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波,男,1978年5月18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原告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被告彭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朱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春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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