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翠英、余素萍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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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266号案件名称
胡翠英、余素萍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胡翠英;余素萍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生于1965年XX月XX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XX镇XX村。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501222020.被执行人:胡某某,女,生于1958年XX月XX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XX镇XX村。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809282025.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725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余某某与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余某某自2017年7月1日以后的护理费按每年18000元标准,由余某某承担其中5400元,每年支付一次,于次年7月1日前支付清结。余某某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胡某某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的护理费108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某在银行系统有存款6388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其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存款,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胡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胡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依法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限制高消费进行惩戒。至此,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胡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共计执行到位6388元,已由胡某某本人足额领取。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胡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 墙书 记 员 黄 静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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