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银盛达担保融资有限公司、邓焱中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04民初3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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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04民初3208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国银盛达担保融资有限公司、邓焱中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国银盛达担保融资有限公司;邓焱中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04民初3208号原告:深圳市国银盛达担保融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1402-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DT31A。法定代表人:黄忠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瑞,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焱中,男,汉族,生于1996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深圳市国银盛达担保融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焱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国银盛达担保融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焱中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国银盛达担保融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国银盛达担保融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焱中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国银盛达担保融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员 奂思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何君理书 记 员 龚 苓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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