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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薛杨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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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89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薛杨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薛杨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曲峰,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馨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薛杨,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初100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0899.47元,执行费63.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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