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守珍与惠希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8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805号案件名称
庄守珍与惠希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庄守珍;惠希军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805号原告:庄守珍,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惠希军,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庄守珍与被告惠希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庄守珍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庄守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守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庄守珍负担。 审判员 权英爱人民陪审员 杨俊鑫人民陪审员 杨淑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冰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