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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裕润化工有限公司、安徽禹泰化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81民初65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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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81民初65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溧阳市裕润化工有限公司、安徽禹泰化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溧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溧阳市裕润化工有限公司;安徽禹泰化工有限公司;苗春燕;管季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81民初6589号之一原告:溧阳市裕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东升路19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3031813A。法定代表人:姚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祎涵,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禹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盐化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97871194C。法定代表人:吴梅,职务不详。被告:苗春燕,女,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管季平,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溧阳市裕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禹泰化工有限公司、苗春燕、管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溧阳市裕润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溧阳市裕润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禹泰化工有限公司、苗春燕、管季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4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444元,由原告溧阳市裕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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