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献兵、成都郫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17民初8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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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7民初8988号案件名称
李献兵、成都郫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献兵;成都郫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郑超超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17民初8988号原告:李献兵,男,汉族,1977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成都郫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望丛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张霖,执行董事兼经理。第三人:郑超超,男,汉族,1986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原告李献兵诉成都郫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与第三人郑超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李献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献兵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二名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献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李献兵负担。审判员 冉 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媛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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