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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诚均、戴香连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5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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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5480号
  • 案件名称

    马诚均、戴香连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马诚均;戴香连;徐福林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5480号 原告:马诚均,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君,温岭市商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戴香连,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徐福林,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马诚均与被告戴香连、徐福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代偿款502044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13日,被告戴香连因需由原告马诚均、案外人赵晨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门支行(以下简称联合村镇银行)借款1000000元,双方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借款月利率6.82‰,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时约定了还款方式、借款利率、违约责任、保证范围等。同日,被告徐福林向联合村镇银行出具共同债务确认书,确认被告戴香连在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13日期间向联合村镇银行所借的最高额融资额度人民币1500000元以内的款项均为双方共同债务。后因借款人厂房发生意外,预计无法如期偿还借款,经联合村镇银行催告,原告于2015年7月9日代为向联合村镇银行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044元,履行了担保责任。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戴香连、徐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马诚均代偿款502044元,并赔偿原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0元,由被告戴香连、徐福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勤刚 人民陪审员赵海兵 人民陪审员王珊珊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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