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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鹏、河北雄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8民初2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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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8民初2405号
  • 案件名称

    毕鹏、河北雄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雄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毕鹏;河北雄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任丘市大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魏龙彪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8民初2405号原告:毕鹏,男,1974年5月5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伟凯,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雄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容城县城关镇永贵北大街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9MA0CNBJT1N。法定代表人:周永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华,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悦,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丘市大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北站路北消防大队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O7RFQ7E。法定代表人:张建,执行董事。被告:魏龙彪,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原告毕鹏诉被告河北雄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任丘市大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魏龙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毕鹏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33元,由原告毕鹏负担。审判员  张雨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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