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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波与孙树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92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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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92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彭波与孙树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彭波;孙树人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251号之一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孙树人,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原告彭波与被告孙树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92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孙树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5,03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该案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彭波与孙树人达成和解,由案外人岳某某代孙树人向彭波一次性支付380,000元,双方再无任何其他争议;该款由岳某某先付至本院代保管款账户,再由本院发放给彭波。后岳某某当庭缴纳了代管款。本院认为,彭波与孙树人在本案中达成和解协议,且孙树人已经当庭履行完毕,对孙树人的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孙树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5,035元或其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霄雷法官助理 李润青书 记 员 万冯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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