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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凤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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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524号
  • 案件名称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凤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凤君;朱凤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万顷。被执行人朱凤君,女,汉族。被执行人朱凤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凤君、朱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29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2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永清审 判 员 刘 波审 判 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翠军书 记 员 杨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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