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60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6010号案件名称
曲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曲洋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6010号被执行人:曲洋,男,1988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本院与曲洋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刑初83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案款转移,故本案须待部门协调后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16执60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立刚审判员 权普庆审判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婉丽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绪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2执852号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李嵩高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3执恢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