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绪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2执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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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852号案件名称
吴绪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吴绪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622执852号被执行人:吴绪军,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侗族,文盲,无业,住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绪军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黔062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吴绪军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200元,上缴国库。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6月7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200元,上述款项已上缴国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622执85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4日结案。审判员 姚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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