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彩赫印刷有限公司、李占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5执恢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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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执恢367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彩赫印刷有限公司、李占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彩赫印刷有限公司;李占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5执恢36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彩赫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郝春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占明,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信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彩赫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5民初88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彩赫印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李占明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彩赫印刷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法院恢复执行,要求李占明支付货款41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355元,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8月25日、9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占明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李占明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被执行人李占明名下保单现金价值共计3329.45元;2.经查,被执行人李占明名下在本市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商品房预售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李占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于2021年8月25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占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26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占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案执行标的416355元,已执行到位3329.45元,未执行标的413025.55元,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宣 华审判员 徐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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