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湘祁、宜章县锦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湘10刑申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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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刑申7号案件名称
胡湘祁、宜章县锦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湘祁;宜章县锦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湘10刑申7号宜章县锦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你公司为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湘祁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对本院(2019)湘10刑终2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宜章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2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诉称:(一)肇事车辆湘L×××××为教练车,不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例》中对道路运输经营所界定的范围,不属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你公司不是湘L×××××车辆的车主,已经对湘L×××××车辆尽到了管理义务,该车实际上已经成为民用车辆,事故发生时也并非在从事驾驶员培训,你公司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三)乘坐人段慧希、朱显忠明知LJL42车辆驾驶人胡湘祁饮酒仍乘坐,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责任方的赔偿责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民事部分第三项和二审裁定,依法改判宜章县锦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你公司允许肇事的湘L×××××车辆作为教练车挂靠在你公司名下,属于故意规避国家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准入制度的行为,应视为自愿承担了挂靠人在该机动车运行中可能给你公司带来的风险。你公司对挂靠的湘L×××××车辆并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在客观上增加了挂靠车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也是对挂靠人以你公司名义进行道路运输相关行为可能给第三人带来危险的放任,具有明显过错,对本案挂靠人胡湘祁酒后驾驶该挂靠车辆肇事所产生的损失,你公司应与胡湘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你公司虽不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但从事的仍是道路运输相关活动、经营赢利活动。你公司为了牟取利益,允许个人挂靠从事驾驶员培训活动,对挂靠的教练人员、车辆未予严格管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并无不当。(三)本案公安交警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胡湘祁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敏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段慧希和朱显忠无责任,故你公司主张因乘车人段慧希和朱显忠存在过错故而应减轻相关责任人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驳回你公司的申诉。望你公司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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