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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皓瑞重城机械有限公司、李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3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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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3941号
  • 案件名称

    山东皓瑞重城机械有限公司、李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山东皓瑞重城机械有限公司;李波;张翠翠;陈小玉;李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39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皓瑞重城机械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2MA3F1W7A5P,住所地城阳区中城路天润金旺大酒店三楼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英丽,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波,男性,1988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费县。被执行人张翠翠,女性,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费县。被执行人陈小玉,男性,198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费县。被执行人李红,女性,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费县。申请执行人山东皓瑞重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波、张翠翠、陈小玉、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25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执39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华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慕宗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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