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实践与高文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57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5745号案件名称
高实践与高文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高文祥;高实践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5745号原告:高实践,男,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光移,西安市鄠邑区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文祥,男,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高实践与被告高文祥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高实践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实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实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实践负担。 审 判 员 白亚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董含含 书 记 员 鲁会珍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褚俊凯、孙亚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2执1224号 下一篇 山东皓瑞重城机械有限公司、李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3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