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5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568号案件名称
长沙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长沙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学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568号原告:长沙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玉潭镇楚沩社区二环路美域中央2栋204室。法定代表人:何朝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良生,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学军,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长沙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长沙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因被告刘学军已结清欠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沙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肖静、吴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343号之一 下一篇 褚俊凯、孙亚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2执1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