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静、吴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3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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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343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静、吴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肖静;吴卓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静,女,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被执行人吴卓,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静与吴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1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朱 青书记员 项嘉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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