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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天一土石方服务有限公司、郴州鑫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3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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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3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宜章县天一土石方服务有限公司、郴州鑫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宜章县天一土石方服务有限公司;郴州鑫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陈勇;兰兵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章县天一土石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西门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2081354408L。法定代表人:吴国,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郴州鑫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街道同心桥村同心桥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3969600154。法定代表人:陈新华,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勇,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兰兵,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申请执行人宜章县天一土石方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郴州鑫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陈勇、兰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宜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2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章县天一土石方服务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2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波审判员左亚军审判员 魏   益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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