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英哲、王凤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3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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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3650号案件名称
穆英哲、王凤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穆英哲;王凤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3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英哲,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童童,辽宁仲领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霞,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3号6楼#。负责人:王姝,公司经理。上诉人穆英哲因与被上诉人王凤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13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穆英哲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穆英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穆英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穆英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李 丽审 判 员 周玺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艳玲书 记 员 许潆文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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