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闻君与魏海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5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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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5859号案件名称
乐闻君与魏海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乐闻君;魏海洋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5859号原告:乐闻君,男,199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海洋,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乐闻君诉被告魏海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乐闻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乐闻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乐闻君负担。审 判 员 刘燕枫法官助理 卜文茜书 记 员 王芙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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