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齐、丁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3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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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3126号案件名称
王志齐、丁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志齐;丁刚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312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齐,男,1987年12月10日生,布依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织金县。被执行人丁刚,男,1987年5月7日生,汉族,住织金县。申请执行人王志齐与被执行人丁刚健康权纠纷一案,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24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志齐于2021年8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057.34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1、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6日及2021年9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阅发现被执行人丁刚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贵FXXXXX长安牌小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因金额过少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本院已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丁刚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到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织金县管理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丁刚无公积金信息。5、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到被执行人丁刚户籍所在地织金县萝卜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查明其无任何财产。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丁刚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表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债权共8057.34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未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丁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志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罗天勇审判员 刘献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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