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巧林、张娟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21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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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217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巧林、张娟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巧林;张娟;湖南小腾到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2175号之一原告:杨巧林,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张娟,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湖南小腾到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23号神汉商业广场14003房。法定代表人:张娟。原告杨巧林诉被告张娟、湖南小腾到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杨巧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巧林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杨巧林负担。审 判 员 杨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宋晓玲书 记 员 曹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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