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珠穆沁旗白银花镇丰华热力有限公司、鲍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2526民初1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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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2526民初1672号案件名称
西乌珠穆沁旗白银花镇丰华热力有限公司、鲍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西乌珠穆沁旗白银花镇丰华热力有限公司;鲍文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2526民初1672号原告:西乌珠穆沁旗白银花镇丰华热力有限公司,现住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能源化工园区。被告:鲍文杰,男,汉族,现住西乌旗白银。原告西乌珠穆沁旗白银花镇丰华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郎成平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内蒙古久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波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乌珠穆沁旗白银花镇丰华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鲍文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西乌珠穆沁旗白银花-2-镇丰华热力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谷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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