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5执1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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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5执1390号案件名称
张凯、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贞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凯;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5执1390号移送执行人: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凯,男,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张凯盗窃罪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325民初1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凯已死亡,委托其户籍地法院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凯已经死亡,未留下遗产,也无义务人承担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5民初1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关于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天才审 判 员 梁胜斌审 判 员 陈家禄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本迁书 记 员 廖升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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