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4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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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4068号案件名称
韩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韩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4068号被执行人:韩军,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韩军罚金一案,执行到位6322.77元。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网络资产、保险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叶程鹏审 判 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龙飞书 记 员 杨 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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